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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项目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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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09-15 01:37:52 点击量:

  

力芯微: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变更、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当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二)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三)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

  第九条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

  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同一

  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但专用账户数不能超过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

  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募集资金专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收

  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账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时间、使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称使

  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

  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

  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第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一)募集资金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第十六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第十七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

  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

  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八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经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九条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

  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

  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应当投资于主营

  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公司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

  第二十二条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

  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在2个交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

  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

  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

  第二十五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

  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第二十九条除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

  换的情形外,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如有)的实际

  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

  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的基本情况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

  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有关监管部门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

  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

  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第三十三条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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